追梦路上的大湾村
最后一条,看起来是要维护法令的有效贯彻,但也显见其严苛。
公众诉求表达及其机制化的建构在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是非常重视的。笔者这样说,并不是说让公众诉求的每一次表达都有一个具体的行为上的规则,如果使公众诉求表达行为都有一个具体规则,那显然不利于对公众诉权的保护。
一则,我国公众诉求表达在历史上被作了政治上的定性,即将社会矛盾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大类。总之,法外的公众诉求表达在我国是广泛存在的。公众诉求表达发生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之中,这一点决定了公众诉求表达存在一个表达、接收、认可和处理的行为过程。发达国家在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建构中特别重视诉求表达中的程序建制,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较好的程序规则使利益关系在相对公平的情况下进行表达,在相对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因为法治国家与法律体系的建成还不是同一意义的概念,只能说法律体系的建成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成提供了条件。
诉求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即以什么方式完成某种诉求。其对诉求的表达甚至也成了社会过程中的主流,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12] [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的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5页。
这是空前的历史首创,作为狭义宪政史的开端标志当之无愧。这种创制只能由一个掌握实权的团体(或偶尔是个人)来完成。第四,古典宪政以小国寡民式的城邦国家为载体。在中世纪的威尼斯等少数意大利城市建立过可划归于宪政范畴的共和政治,在保持政治统一的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母腹中宪政的胚胎一直悄悄地孕育生长着。
所以,古希腊古罗马宪政尽管一度灿烂辉煌,但从一开始就注定是短命的。弗里德里希说:对现代宪法秩序的探求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能被理解和领会,即这种政体的奠基人愿意放弃他们的君权并满足于代表人民来行使其宪法的权力,由此决定了同所有的政府一样,立宪政府必须催生和建构。
当然,以上所述是基于广义宪政史而言的,亦即把人类争取宪政的斗争和探索宪政的努力全都纳入到宪政史的范畴。[10]频繁的政治集会、司法审判、宗教节庆(1年之中有120天的公共节日)、戏剧公演、体育比赛等集体活动,使古雅典公民一年到头难得几天可以不受外界强迫地自主安排私人生活。第二,现代宪政不仅总结继承了各族人民创造的宪政经验——古代希腊罗马的经验和中世纪的英国经验,而且吸收了历代思想家创造的一切优秀理论成果,特别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出现的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不失其合理性与先进性的政治法律思想,诸如人民主权、司法独立、分权制衡、违宪审查等。前者特别强调政府权力的边界,关注重点在于事前限定和事后追究,其主要手段是构建一个合理的权力结构,即通过组织法机制来达到限权的目的。
现代宪政是成熟型的高级宪政形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现代宪政是以民族国家为载体的,而民族国家是迄今为止最为稳定的一种高级国家形态,甚至可以说是国家消亡之前最后的一种国家形式,尽管欧盟的建立似乎预示着未来民族国家有可能首先联合为地区性联邦进而组成一个世界联邦的发展前景,但至少时至今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国家依然是政治共同体的主导形式,包括加入欧盟的各国仍旧会顽强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地位。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由某一中心城市连同四周乡村组成,总数多达600-700个。显而易见,这是一种静态思维的表现。所以,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权力越小社会自由越多、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等政治口号广为流行。
[13]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96页。要一个执掌实权的人交出其权力不是顺理成章的事。
西方宪政学者认为,在人类之初,由于缺乏某种强大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生活秩序混乱不堪,人们的自由权利经常遭到其他个人或部族的暴力侵害。对于这种阶段和类型划分,笔者认为也有可商榷之处。
第二,古典宪政以直接民主制为核心机制。[4]到20世纪20-30年代,宪政才成为西方政治法律理论中的一个中心概念。[9]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这里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内传统观点曾经认为,宪政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的产物,是近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在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社会中,是不可能出现宪政的。因此,探讨宪政的历史形态,揭示宪政形态的演变历程,就成为宪政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12岁进入少年队,学习军事格斗技术。
由此可见,现代宪政所内含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含量远远高于古典宪政,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越来越高。载体的稳固性、成熟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代宪政不可能像古典宪政那样仅仅是一个来去匆匆的历史过客,相反,它具有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
这两个不同的结局所导致的后果是一样的,即城邦国家和古典宪政将一起同归于尽。恩格斯指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正因如此,古典宪政主要建立在人类对民主自由的朴素要求上,而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支撑。例如,公职人员的选举通常采用抽签制,这是一种违背科学的极端化民主。
每个城邦方圆不过百里,人口多则数万,少则数千。因此,虽说宪政的文脉在此时的欧洲并未泯灭中断,但毕竟未出现形态完整的宪政实体,故而笔者将不予关注。古雅典人口最多,也只有42万。第二,把从古希腊古罗马到19世纪的宪政历史统称为古典宪政,也有根据不足、有欠科学之嫌,因为这一时段长达两千多年,早期和后期的社会条件以及宪政实践都存在天壤之别,把它们强行捏在一块,就把古希腊古罗马宪政和近现代宪政之间的本质区别给掩盖和抹杀了,有简单化、武断化之弊。
现代宪政从产生到今天,已经走过了300多年历程,但依旧充满活力,生机勃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政的内容和形式存在巨大的差别,呈现不同形态。
[5]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2页。古典意味着既古老又经典,19世纪的宪政实在不配享用这个称号
12岁进入少年队,学习军事格斗技术。在古雅典,参与政治活动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因为如果自外于政治生活的话,将被处以剥夺公民权的惩罚。
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11]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7页。当希腊各城邦相继沦为马其顿骑兵的铁蹄之下不得不接受一个外国君主的统治时,当罗马扩张为一个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以至被迫改行帝制时,西方宪政史上光辉的第一篇章就宣告终结了。[2] 从本质上说,宪政就是限政、限权,就是有限政府。
因此,探讨宪政的历史形态,揭示宪政形态的演变历程,就成为宪政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在斯巴达,所有男性公民7岁就被编入儿童队,接受集体训练。这里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内传统观点曾经认为,宪政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的产物,是近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在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社会中,是不可能出现宪政的。
第一,古典宪政直接起源于史前氏族社会的原始民主制。[5]准确地说,朴素的宪政理念以及在此理念指导下人类追求宪政的实践活动是与国家的产生同时开始的。